为减少环境污染,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严防烟花爆竹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和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精神要求,现就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通告如下:
一、禁放时间:全年除春节(除夕至正月初五)、元宵节(正月十五)外全时段禁放;遇重污染天气一律禁放。
二、禁放区域
1、无棣县县城建成区(南起海丰五路北至海丰十九路,东起棣新九路西至荣昌路);
2、下列重点部位: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桥梁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周边安全距离范围;
(4)输变电设备安全保护区;
(5)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商场酒店等商业密集场所;
(6)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三、对在禁放时间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违规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公安等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杜绝烟花爆竹燃放,在全县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气氛。
五、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并积极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举报电话: 110(县公安局) 0543-6339766(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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