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2010学年山东省生源地助学贷款受理注意事项
2009-08-17 14:13:24 作者:见内容 来源: 浏览次数: 评论 0 条
2009-2010学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上一学年的基础上有一些新的变化。现整理如下,请参照执行。
1、 受理范围的问题
(1) 本次受理的县域为与开发银行已经签订《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
1、 受理范围的问题
(1) 本次受理的县域为与开发银行已经签订《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
2009-2010学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上一学年的基础上有一些新的变化。现整理如下,请参照执行。
1、 受理范围的问题
(1) 本次受理的县域为与开发银行已经签订《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县级合作协议》的县(市/区),尚未签订的县(市/区)不能受理。
(2) 本次受理的高校范围包括跨省就读的学生、省内高校就读的学生(青岛市属高校除外,请做好解释工作),高校名单以教育部认可的为准(详细名单见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表电子版的第二张表—高校信息参照表)。
(3) 本次受理的学生包括在校生和新生(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2、 关于共同借款人认定的问题
(1) 共同借款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年龄在30至60周岁;2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户口在本县。
(2) 共同借款人的认定顺序: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弟姐妹、其他亲属或法定监护人。
(3) 学生入学前户籍不在本县、但父母户籍在本县的,不能受理。
(4) 学生入学前户籍在本县、但父母户籍均不在本县的,不能受理。
(5) 父母居住地和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到户口所在地办理,并且需要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盖章。
(6) 父母均在外地打工者,要求回来办理,若实在无法回来可委托其他亲属协助办理,但需要父母的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签字、捺手印、粘贴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
(7) 其他例外情况,需要提供证明材料(借款学生所在的村委会/居委会或派出所出具),以能确定贷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的真实亲属关系为准则进行处理。
(8) 属孤儿的,有亲属的可由其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无亲属的由当地村(居)委会为其指定一名共同借款人,无法确定共同借款人的,不能受理。
3、 关于提交贷款资料的问题
学生需要提交的材料(第二次申请的也需要提交完备的材料)主要有:
(1)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打印件一式两份,新生和首次申请的在校生还需提供电子版;
(2) 未在高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新生和省外高校的学生可不提供,专升本和继续攻读上一级学位的视同新生);
(3) 学生证复印件2份(新生提交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4) 学生身份证复印件3份;
(5) 户口本及复印件(含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第1页、家庭索引页、共同借款人页和学生个人页,若无派出所户口专用章,请到对应派出所开证明)2份;
(6) 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
(7) 其他证明材料(存在特殊情况的证明)。
4、 关于借款金额与期限的问题
(1) 学生贷款只能用于学费和住宿费,每学年申请一次。贷款金额最低为1000元,最高为6000元。
(2) 借款合同中的借款金额可以小于或等于合同回执单上的学费和住宿费;若高于合同回执单上的学费和住宿费,合同无效,该生不能获得贷款。
(3) 贷款期限最低7年,最长为14年。毕业后立即还款的,可以申请提前还款。
(4) 专升本、继续攻读硕士研究生等情况,按照新生处理。如专升本后还要读3年,则学制填3年,年级填1年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