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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暖报停费不得超总热费15%

2012-10-13 11:49:20 作者:见内容 来源:齐鲁晚报 浏览次数: 评论 0



 
齐鲁晚报 10月12日讯(记者 崔滨) 关于供暖收费的价格问题,成为目前市民关注的焦点。济南市物价局表示,取暖报停费不得超过总热价15%;自管站供热不得加收其他费用。
  齐鲁晚报 10月12日讯(记者 崔滨) 关于供暖收费的价格问题,成为目前市民关注的焦点。济南市物价局表示,取暖报停费不得超过总热价15%;自管站供热不得加收其他费用。
  不少市民反映“申请供热报停时,缴纳报停费是否合理”?济南市物价局解释:“当用户报停时,供热企业节约的是变动成本,固定成本不会减少,而对于供热企业来说,固定成本占总成本接近40%。按照兼顾消费者和供热企业双方利益的原则,在履行价格调整听证程序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济南市物价局确定供热企业可以向报停取暖的居民用户,征收热网运行成本费,其征收标准不得超过每户总热费的15%。”
  另外,目前省城还有800多个自管站采取自行供暖。对此,有市民反映“部分供热自管站对居民收取每平方米26.7元的供热费后,还加收水、电或分摊维护费用”。
  济南市物价局解释,“目前每平方米26.7元的价格是省城居民取暖的最终销售价格,不论是供热公司还是自管换热站,不得加收任何其他费用。自管站如果价外再收取其他费用,属于价格违法行为,居民可以投诉。”
  还有不少省城市民反映,一部分住宅小区使用天然气锅炉供暖,物业公司收取的采暖费高于省城规定的居民集中供热价格。
  济南市物价局表示,对公共管网外供热单位的供热价格,目前实行的是政府指导价和备案管理。
  公共供热管网外的供热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采用燃煤锅炉供热的单位,以居民集中供热价格每平方米26.7元为基础,按上下5%的幅度确定收费标准。
  采用燃油、燃气锅炉供热的单位,在业主入住时有供热合同约定或承诺的,按合同约定或承诺的价格执行;无合同约定或承诺的由供热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价格认证评估机构测算成本,与业主协商签订供热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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