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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无棣通知公告无棣县农村五保供养暂行办法

事项名称: 五保供养

受理机构: 无棣县民政局

服务对象: 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农村群众

申报条件: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下简称五保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无劳动能力的; 

 ()无生活来源的; 

 ()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能力的。


受理依据:

1、《五保供养条例》;

2、《无棣县农村五保供养暂行办法》


申报材料:  本人申请书。


办理流程:

一、享受五保供养待遇,由村民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委会民主评议,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示;无重大异议,由村委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二、五保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委会初审,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经县民政部门核准,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停止其五保供养待遇: 

  ()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 

  ()已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有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并且其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具有赡养、抚()养能力的。五保对象死亡,由乡镇敬老院或者村委会负责办理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民政部门核准,注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

 

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

联系方式: 0543--6337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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