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国有资产管理
受理机构:县财政局
申报条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调配、处置的审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收缴入库,对应返还有偿使用收入资金的申核批复。
受理依据: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鲁财资(2010)50号《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资(2010)51号《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棣政发〔2009〕64号《无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棣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棣车改组(2009)1号《关于无棣县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棣财国〔2009〕2号《关于印发无棣县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申报材料:各项申请报告、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办理流程:
1、资产配置:行政事业单位购置房产、车辆及主要办公设备,按以下程序报批: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配置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下达资产配置批复文件,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的资产,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2、资产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出租、对外投资审批手续,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
(二)进行资产评估,确定竞标底价。
(三)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县财政部门会同资产出租单位组织公开竞价、招标。
(四)由县财政部门会同资产出租单位与承租人签订出租合同,并进行登记。
(五)行政事业单位在财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3、资产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报县国资局审核,并填写《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单》,车辆还需填报《公务用车处置确认书》,待国资局核定审批后,由单位报有关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4、资金的申请: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要通过国资专号入财政专户。单位申请返还已交专户的有偿使用收入资金时,应对国资局提出申请,国资局根据具体情况提起报告,经主要领导批准后,按有关程序将款拨回单位帐户。
办理时限: 对符合国资管理规定的事项,在收到完整申办资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进行资产评估、评审或者专家论证的,以及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拍卖的,待以上程序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