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权益,实现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减轻人民群众殡葬负担,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快我市殡葬改革步伐推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意见的通知》(滨政办发〔2011〕48号)精神,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在无棣县域内死亡并在本县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的下列人员,享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补贴。
(一)具有无棣县户籍的常住居民且不享受国家政策规定丧葬补助费的居民。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及有养老保险并领取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的居民按国家政策规定享受丧葬补助费的人员除外;
(二)在棣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无棣县户籍的学生;
(三)驻棣部队现役军人。
二、政策内容
按照上级民政部门意见和物价部门规定,对符合享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补贴条件并在无棣县殡仪馆依法火化的居民,给予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补贴(500元/具),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承担。
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补贴实行先缴后返,基本殡葬费用不足500元/具的按实际数额报销,超过最高补贴标准500元/具的按500元/具报销,超出费用由承办人(指逝者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或单位机构,下同)支付。
三、办理程序
(一)符合享受惠民殡葬政策条件的居民,由承办人持死者身份证或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及无棣县殡仪馆火化证原件和复印件,自去世一个月内携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未参保或参保未领取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证明,到属地镇(街道)民政办公室办理并领取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补贴,不能提供证明的不予支付,逾期不予办理。
(二)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并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去世后,领取丧葬补助金500元。
(三)生前生活困难的城乡低保、五保及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去世后,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城乡困难群众实行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棣政办发〔2010〕60号)规定执行,并与县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棣政发〔2014〕9号)规定衔接执行。具体情况为:
1. 有养老保险并领取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的生前生活困难群众去世后,由承办人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领取500元丧葬补助金后,再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丧葬补助金收费票据、相关证明及民政部门的有关证件材料到属地镇(街道)民政办公室办理手续,由镇(街道)民政办公室报销300元基本殡葬服务补贴。
2. 未领取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的生前生活困难群众去世后,由承办人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未领取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证明及民政部门的有关证件材料到属地镇(街道)民政办公室办理手续,由镇(街道)民政办公室报销800元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四)死者为本县辖区内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无棣县户籍学生的,需承办人提供死者生前所在学校出具的证明和《学生证》原件、复印件;为驻棣部队现役军人的,需承办人提供死者生前所在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无县殡仪馆火化证明及县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的居民,不享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补贴。
四、工作要求
县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相互衔接,密切配合,牢固树立为民便民利民意识。县财政局要把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补贴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给予资金支持,足额供应拨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及时为县民政局和办理相关事宜的居民提供有关证明,确保居民不重复享受政府给予的丧葬补助。县民政局作为落实惠民殡葬政策的业务牵头协调和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补贴相关手续的审核、办理工作。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县民政局、财政局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惠民殡葬政策的实施和专项资金的安全运行。各镇(街道)要本着“属地管理”和“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对辖区内居民的宣传教育及服务对象的审查、核对工作。享受本惠民殡葬政策的对象应倡导文明新风,增强文明节俭丧葬的自觉性。对弄虚作假、扩大范围、虚报冒领和领取补贴费用后装棺再土葬的单位负责人及居民,实行责任追究制,在全额追回丧葬补助金的同时,严格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本意见由县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六、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无棣县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