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的维护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根据《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8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实施<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滨政发[2002]105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道,包括德惠新河、马颊河、漳卫新河。
本办法所称河道防洪排涝工程体系,包括堤防、护岸、水闸、防潮工程及其他分洪、滞洪、调洪等防洪、排水工程设施及其管理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列河道的防洪排涝工程体系受益范围内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均依照本办法缴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维护管理费)。
本办法所称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是指:
(一)凡在本县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
(二)凡在本县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有营业收入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维护管理费的征收机关。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县属企事业单位或者经济组织征收维护管理费,并纳入县财政专户。
第五条
外省进入本县施工的建筑、安装等流动性施工企业应缴纳的维护管理费,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六条
维护管理费的征收标准,按企事业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
以上所称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均以县统计部门或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县统计、工商、税务等部门有义务为河道主管机关提供有关的数据和资料。
第七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维护管理费必须到县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到县财政部门领取《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缴款通知书》。维护管理费一律由银行代收,征收机关负责督促缴费单位及时、足额缴纳。
第八条
维护管理费的征收执行“票款分离”制度,原则上按年度征收,也可根据缴费对象的具体情况分次征收。征收机关根据上年度应缴费单位的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确定应缴纳数额,开具并送达《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缴款通知书》,缴费单位必须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和数额到指定的代收银行网点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费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计入维护管理费。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缴纳的维护管理费,可列入生产、经营成本。
第十条
医院、民政福利企业和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及由下岗职工、失业者兴办的社区服务业免征维护管理费。
第十一条
维护管理费属法定征费项目,不得随意减免。应当缴纳维护管理费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确实无力缴纳的,可以申请减免:
(一)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
(二)亏损严重或者其他原因,职工全年实领工资低于省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
申请减免的单位,应在接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征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上年真实会计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按征收权限由县财政部门会同河道主管机关审批。
审批机关可委托审计部门或审计中介机构对申请减免的单位进行审计认定。因虚报亏损决定不予减免的,审计费用由申请减免的单位承担并交纳相应的滞纳金。
第十二条
维护管理费纳入县财政预算,按照县第二预算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维护管理费主要用于河道工程的运行、维护、管理等费用支出。
县征收机关征收维护管理费所需业务费用以及委托征收费用,列入维护管理费年度使用计划。维护管理费年度使用计划,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对河道主管机关征收维护管理费不服的,可自接到《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纳费义务的,由征收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无棣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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