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滨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
应对突发事件的行政决策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按照《无棣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执行,但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应当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作出的决定。
第四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等)、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研究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制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确定和调整县级管理权限内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省授权县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需要由县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和公开公平原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的智力和信息支持系统,将落实行政决策程序要求纳入政府年度综合考核和依法行政考核。
第六条 县长代表县政府对县政府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县政府办公室及县政府各部门负责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活动的组织协调、审查提报、依法公开、决定事项的督查落实及情况反馈等工作。
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县监察机关负责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制定与执行的行政监察和行政问责工作。
第七条 县政府决策及其执行行为应当依法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司法监督,接受新闻舆论和民主党派、工商联、群众团体、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八条 违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作出的决策无效。
县政府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违反决策程序规定、出现重大决策严重失误、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决策启动
第九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定:
(一)县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二)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县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临时机构和国家、省驻棣单位向县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并报县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四)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议案)、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县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并报县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县政府决策的,可以向县政府提出决策建议,由县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并报县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应当提交决策建议的理由和依据、拟解决的问题、解决问题方案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责确定或者由县长指定。
第十一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拟定重大行政决策草案。
第十二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及时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并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充分协商协调,结合实际拟定决策方案。有关方面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经反复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报请县政府分管副县长进行协调。
对需要进行多个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
第十三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拟定决策方案,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拟定决策方案。
决策方案应当包含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部门和配合部门、经费预算、决策后评估计划等内容,并应当附有决策方案起草说明。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一节 公众参与
第十四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公众参与制度。
对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以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公众参与。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经县政府同意,采用多种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对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并告知意见人和建议人。
第十五条 公开征求意见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通过公众媒体征求意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拟出台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说明,告知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起止时间及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等。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
(二)召开座谈会。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事项,邀请相关方面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受本项重大行政决策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召开座谈会,向参会人员通报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认真听取参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吸收科学、合理成分。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应当至少提前5日送达参会人员。
第十六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第十七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5日前公告下列事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三)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时间、方式;
(四)申请参加听证会人员的条件。
第十八条 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会。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听证公告确定的条件、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和持不同意见人员比例相当的原则,合理确定参加人。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业人员、专家学者参加听证会。
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人数较多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随机选择参加人。
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依法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记录人查明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宣布听证会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会内容;
(三)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工作人员陈述;
(四)听证参加人发表意见;
(五)围绕听证事项进行辩论。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并交听证参加人签字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注明情况。听证主持人根据笔录制作的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节 专家论证
第二十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行专家论证制度。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采取召开咨询会、论证会等形式,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
第二十一条 专家论证内容包括: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研究;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经济社会效益研究;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对环境保护方面的影响研究;
(四)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的配套政策和措施研究;
(五)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
第二十二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公开邀请等方式遴选5名以上相关领域具有权威性、代表性的专家参加论证会。
参加论证会的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可以查阅相关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并独立开展咨询论证。
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论证后,应当出具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论证意见应当作为县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节 风险评估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风险评估制度。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等第三方进行风险评估。
第二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法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决策项目是否符合党和国家政策方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是否界定准确,政策、法律依据是否充分。
(二)合理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决策项目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是否反映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是否兼顾各方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可行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决策项目是否组织开展了前期宣传解释工作,并为大多数群众理解和支持;决策涉及的相关政策是否有连续性和严密性,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实施方案是否周密、完善、具体可操作等。
(四)可控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决策项目有无可能产生环境污染和安全问题,是否可能引发较大的不稳定事件,是否制定相应的化解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风险是否在可控范围内等。
第二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风险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基本情况初核。对拟实施出台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通过查阅资料、走访群众、问卷调查、民意测评等方式,充分了解掌握所评估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风险评估。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根据掌握的重大行政决策第一手资料,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评估内容,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之后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和其他重大影响,通过风险评估会议进行逐项科学分析、准确预测,并客观公正作出评估。
(三)编制评估报告。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根据评估结果,确定风险等级,编制重大行政决策风险预测评估报告。
风险等级分为无风险、较小风险、较大风险和重大风险。
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决策的背景和目的、风险评估过程、风险评估的内容和结果、风险预测等级、相应的化解风险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保障决策目标实现的具体措施和建议等。
对风险等级是较大风险或重大风险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提出暂缓讨论决定、不予讨论决定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应当听取决策风险预测评估意见。
第四节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论证,必要时也可以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前,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将该方案交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并作出决策。
第二十八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县政府法制机构要求,及时提交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的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提交县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材料包括:
(一)送审公函;
(二)决策方案及说明;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四)决策方案论证评估经过及相关报告材料,包括征求意见汇总材料、专家论证汇总材料、合法性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进行听证的,还应当提交听证报告;
(五)县政府法制机构认为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送审材料齐备的,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决策方案进行审查;送审材料不齐备的,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回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并要求其补充材料。
政府法制机构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第三十一条 合法性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的规定;
(二)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方案,审查期限可延长10日。
县政府法制机构在合法性审查时,可以邀请县政府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论证。
县政府法制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向有关部门发函,征求书面意见。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完成后,应形成合法性审查报告,并根据情况分别提出以下书面意见:
(一)决策方案通过合法性审查的,建议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
(二)决策方案应当调整的,协调有关单位调整后,建议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
(三)决策方案应当调整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列明各方意见,提请县政府裁决;
(四)决策方案内容、程序存在重大法律问题,或者公众对决策方案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建议暂不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
(五)决策方案超越县政府法定权限的,建议不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
第五节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开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县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应当按照《无棣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按规定履行完相关程序后,应当及时将决策方案报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报送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确定可以提交县政府审议的,应当提请县长安排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确定暂不能提交县政府审议的,应当退回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求其修改完善。
县政府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根据决策事项,采取适当形式,征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政协的意见;可根据需要召开座谈会,直接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决策方案经县长决定提交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的,凡无特殊保密要求的,县政府办公室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将决策方案及有关材料送达会议参加人员。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作决策方案说明(包括起草和协调过程、法律和政策依据、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举行听证、决策的主要内容等情况),并宣读决策方案;
(二)县政府法制机构作合法性审查说明;
(三)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四)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发表意见;
(五)县长发表意见。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在县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的基础上,由县长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作出暂缓决定超过1年的,决策方案退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县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应当记录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载明。
第三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出台前,依法需要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上报批准或者提请审议决定。
第三十九条,县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决策事项、依据和决策结果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 决策执行
第四十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机关(以下简称决策执行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制定详细具体的执行方案,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任务及其责任进行分解,明确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具体承办机构和承办人、承办事项具体执行要求、工作时限和责任等,落实执行措施,跟踪执行效果。
决策执行配合机关应当按照决策执行主办机关的工作部署开展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不承担或者拒不执行本单位分担的执行任务。
第四十二条 决策执行机关应当定期向县政府报告重大行政决策的落实情况。属于全年以上重点工作,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年底报告全面落实情况,县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检查决策落实情况。属于时限性较强或者应急性工作的,应当按照县政府的特别要求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决策执行机关发现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报告;决策执行机关、监督机关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决策及其执行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应及时向县政府或相关部门提出。经县政府研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订决策的决定。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办公室根据县政府工作部署,对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度。
第四十四条 决策执行机关应当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情况组织评估形成报告,报县政府研究审定,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决策执行机关可以自行组织评估,也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决策实施情况评估应当定期进行,其周期视决策所确定的决策执行时限或者有效期而定,一般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四十五条 决策执行情况评估报告通过县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后,作出对决策继续执行、调整、暂缓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的决定。
县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调整、暂缓执行、停止执行的决定后,决策执行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减少可能产生的损失和社会影响。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各镇(街道)、县政府各部门及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5年4月2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