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活动,促进民主决策,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7〕37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滨政发〔2014〕22号)和县政府《关于印发无棣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棣政发〔2015〕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需要公众参与的,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是指经济和社会事务中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作出决策前,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该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政府决策科学、民主、透明的政务活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注重调查研究、民主讨论和科学论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重大行政决策均应当以适当方式引导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按照《无棣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棣政发〔2015〕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界定。组织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公示、调查、座谈、论证、听证等形式进行,充分听取人民群众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凡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公示或听证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采取公示征求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基本情况说明、决策依据和理由、反馈意见方式和时间以及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0日。
第八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具体听证事项按照《无棣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在必要时应当邀请县人大代表和县政协委员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和评估,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在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严禁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包办公众意见,或者只听取赞成的意见,漏报、瞒报公众意见。
第十一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方案草案一并提交县人民政府审议。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
公众参与的结果作为县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应当公开听取但未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重大行政事项不得提交决策机关决策。
第十二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报纸、网站及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公众提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对条件不成熟或其它原因未能吸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或作出解释。
第十三条
重大决策实施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通过县长信箱、来信来访等各种形式,向县人民政府或决策执行部门提出质疑或建议。
第十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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