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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无棣通知公告无棣县村级兴办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下简称筹资筹劳),完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机制,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3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和劳务,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逐级上报审核、审批。

第三条 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村级筹资筹劳的审批、审计和监督;镇(街道)负责村级筹资筹劳的审核,并对其具体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各级财政应给予积极扶持,村集体有经营收入的,应首先从集体经营收入中解决,不足部分允许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向村民筹资筹劳解决。

第五条 筹资筹劳应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既要符合村民的当前利益,又要兼顾村民的长远利益,充分考虑村民的承受能力。

第二章 筹资筹劳的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 村级兴办公益事业是指与村民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必须由村里统一组织兴办的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村内道路修建及维护、村内绿化、植树造林、村内安全饮水工程、村容村貌整治、环境卫生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村内土地治理项目以及绝大多数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其他集体生产生活公益事业项目。

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政府给予补贴资金支持的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涉及的村分别议事通过后,报经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筹资筹劳的范围。属于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等所需费用和劳务,不得列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主要是指干渠、支渠及其他大中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镇(街道)到村以上的道路建设,学校建设与维护,村组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优抚,民兵训练,社会治安,动植物病虫害疫情防治等。

第七条 筹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筹劳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18周岁至60周岁男性和18周岁至55周岁女性,周岁的计算时间为公历每年的11)。对劳动力不得既筹资又筹劳。

第八条 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和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农村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优待证不再承担筹资任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给予减免:
  1.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可以申请减免筹资;
  2.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民,可以申请减免筹劳。

第九条 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向农民筹资筹劳实行上限控制。一年内每个劳动力负担的劳务不超过10个工日,每个非劳动力负担的筹资不超过15元。

第十条 实行一事一议筹劳,原则上以出劳为主,确遇劳动力不能直接操作的公益事业,经多数劳动力同意,可以实行以资代劳。劳动力自愿以资代劳的,要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批准并报镇(街道)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可实行以资代劳

第十一条 每年以资代劳的具体折算标准,实行全县统一,由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上级政策规定具体确定,并通知各镇(街道)和村。我县暂执行每个劳动力一年内负担劳务不得超过10个工日,每个工日10元。

第三章 筹资筹劳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筹资筹劳事项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由村民委员会向村民公告。村民大会应由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超过半数参加,或者由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农户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

村民会议所作筹资筹劳方案应当经到会村民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时按一户一票进行,所作方案应当经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的户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后形成的筹资筹劳方案,应当由参加会议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签字,并填写《无棣县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议事登记表》。

筹资筹劳方案通过后,村委会应将筹资筹劳项目、数额以及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情况等,填写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监制的《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申报表》,报经镇(街道)审核,由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报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对审查批准的筹资筹劳方案,必须通过村务公开栏和其他方式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对按程序审查批准的筹资筹劳方案,村委会须及时按规定分解到户,编制到户花名册,并分户填制由省减轻农民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

第十五条 筹资筹劳分解到户的花名册一式三份,县、镇(街道)、村各留一份备查。县、镇(街道)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各村报送的到户方案进行严格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有无突破标准增项加码行为,是否按规定标准分解到户,对减免对象是否落实了减免措施等。

第十六条 开展一事一议项目一年不得超过一次,所需筹资筹劳原则上按年度筹集。

第十七条 县、镇(街道)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对镇(街道)、村上报的筹资筹劳方案进行认真审查。主要审查议事范围是否合理,议事程序是否合法,承担对象是否恰当,筹资筹劳标准是否超限额等。对合理合法的议事决定,县、镇(街道)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批程序,及时审查办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督促村民委员会认真整改,重新履行上报程序。

第十八条 相邻村村民共同直接受益的筹资筹劳项目,应当由受益村协商,镇(街道)协调,按照分村议事、联合申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统筹施工的办法实施。

第四章 筹资筹劳的征收与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筹资筹劳的收取可以与夏、秋两季水费征提同时进行,也可以依据各镇(街道)、各村实际情况单独进行。不论安排什么时间收取,必须征得镇(街道)和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 在向农民收取一事一议筹资和以资代劳资金时,村委会必须向村民开具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制的《山东省村民筹资筹劳专用收据》和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一事一议筹劳用工登记单。

第二十一条 对超过筹资筹劳规定标准上限或不按规定程序办事,强行以资代工的,村民有权拒绝出资出劳。

第二十二条 对按照规定程序,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经镇(街道)审核、县级批准、市级备案决定兴办的集体公益事业,负有出资、出劳义务而无故不履行的,村委会有权督促其履行义务,也可按照村民会议通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筹资筹劳资金属村集体资金,由村委会负责收取并安排使用,镇(街道)农经站代管,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审计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平调、挤占、挪用、截留或在村以外统筹使用,确保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各村所收筹资筹劳资金必须在三个工作日之内交镇(街道)农村财务委托核算中心统一管理,逾期不交的,按农村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坚持专款专用的前提下,严格对筹资筹劳资金的开支管理。小额开支由村主要负责人批准,重大支出项目由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镇(街道)农村财务委托核算中心视项目进度和资金到位情况,有计划地拨付款项。

第二十六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参与整个项目筹划、施工、原材料购买和使用及工程质量的监督。对所筹资金和劳务的到账、使用、结存情况进行审查,重点查看有无假票据,有无与事实不符的开支,有无挪用、滥用、侵占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筹资筹劳项目实施完成后,村委会要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项目决算,并向村务监督委员会和镇(街道)农经站提交决算报告,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查通过和镇(街道)农经站审定后,向村民专项公布,并留存影像资料。

村民对决算报告有异议的,村委会有义务解释清楚,经解释仍不满意的,由县或镇(街道)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复查或专项审计。

第二十八条 县、镇(街道)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对筹资筹劳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专项审计。对群众意见较大、反映较强烈的,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专门力量进行重点审计,审计结果向群众公开。

第二十九条 县、镇(街道)、村按照相应职责,要将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项目建议书、会议记录、村民签字表、筹资筹劳方案、筹资筹劳申报表、筹资筹劳专用收据存根、奖补资金申请表、招投标书、施工合同、项目决算书、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原始资料汇总归档,建立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档案。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挪用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和劳务;不得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不得以一事一议为名设立固定的筹资筹劳项目;不得因一事一议产生新的村级负债;不得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出资出劳,开展达标升级活动。
  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有权拒绝违反规定的筹资筹劳要求,并向镇(街道)及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筹资筹劳的,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提请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由处理机关提请村民会议依法罢免或者作出其他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筹资筹劳方案未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但未按有关程序申报、审议、批准,擅自收取筹资筹劳的;按有关程序申报、审议、批准但又增项加码的;未按规定填制农民负担监督卡及未使用省专用票据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强行向村民筹资或者以资代劳的,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将收取的资金如数退还村民,并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强制村民出劳的,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按照当地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给予出劳人相应的报酬,并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平调、截留、挪用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和劳务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筹资筹劳奖补专项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因筹资筹劳而引发涉及农民负担的严重群体性事件、恶性案件的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与相关责任人,按照省委《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滨州市减轻农民负担目标管理责任制一票否决考核办法》及《无棣县减轻农民负担目标管理责任制一票否决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实行农民负担一票否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无棣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1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1031日。原《无棣县村级兴办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棣政发〔200926号)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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