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基本建设程序,控制项目投资,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职能分离的原则,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滨政发〔2015〕26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县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择优确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县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县政府利用财政资金、政府融资和以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所进行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 总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本办法实行代建制。
(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
(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就业和社会保障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监狱等政法设施;
(四)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代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代建项目执行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不变。
第五条 受县政府委托,县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县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的指导、协调、综合管理;县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监察、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无棣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代建管理中心)在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及县财政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县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组织管理实施工作。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方式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采用全过程代建和分阶段代建两种方式。
全过程代建方式,即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经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质量责任期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
分阶段代建方式,即将代建项目分前期和实施两个阶段进行管理,项目前期和实施阶段的分界点为初步设计批复。
第七条 县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
第八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二章 代建单位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代建单位从代建单位机构库中通过招标等方式择优确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向代建管理中心申请纳入代建单位机构库: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
(二)具有与代建项目管理相适应的资质资格;
(三)具有项目管理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团队;
(四)具有相应的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代建项目的招标:
(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取消相应资质的;
(二)企业出现严重信用危机的;
(三)发生过重大建设项目责任事故的;
(四)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不得参与同一个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材料设备供应等项工作。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代建管理中心主要职责:
(一)受县政府委托,项目建设期间行使投资主体职能,负责县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组织管理实施工作,制定县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制度、实施细则、运行程序;
(二)参与编制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协助项目使用单位提报县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申请;
(三)审查认定代建单位资格,建立和管理代建单位机构库,通过招标等方式择优确定代建单位;
(四)协调办理项目开工前的法定建设手续;
(五)参与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相关工作;
(六)监督项目招标活动,审核相关合同,监督合同履行;
(七)监督、管理代建单位工作;
(八)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设计变更进行论证、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九)按工程建设进度编制用款计划,核拨代建项目资金,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对项目预(结、决)算进行评审、审计;
(十)参与项目竣工验收、竣工决算,监督项目资产和档案资料移交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一)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通过专家论证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和建设标准;
(二)负责代建项目资金的筹措;
(三)会同代建管理中心提报代建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申请;
(四)负责或协助办理项目开工前的法定建设手续及其他前期工作;
(五)负责或参与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相关工作;
(六)负责项目现场施工环境的协调工作;
(七)参与项目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材料设备等招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八)具体负责项目功能性设计分项工程的现场施工监督;
(九)参与项目竣工验收,接收项目资产和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主要职责:
(一)代建单位代行建设主体职责,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对代建项目负终身责任;
(二)负责或协助办理项目开工前的法定建设手续;
(三)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工作;
(四)负责有关合同的洽谈以及合同履行的全过程管理;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六)整理汇编代建项目有关资料,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项目资产和档案资料移交手续;
(七)履行《无棣县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以下简称《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确定代建方式。具备实施代建制条件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经批复后,由财政部门提出代建方式的建议并报县政府同意后,进入代建程序。
第十六条 签订代建合同。代建管理中心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后,由代建管理中心、项目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订《代建合同》,明确各方责任。
第十七条 组织招标工作。代建单位根据工程进度,组织实施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材料设备等的招标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以及《代建合同》的约定组织项目建设,设计方案确定后原则上不得变更。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项目使用单位会同代建单位提出申请,经县财政、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同意后予以调整,并按相关程序办理。
(一)不可抗力;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造成重大技术方案调整;
(四)其他确需调整的。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代建项目建成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交付使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竣工决算审批手续,由代建单位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资产、档案资料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 项目保修维护。代建项目保修期内由代建单位及项目承建单位负责项目维护,保修期满后由项目使用单位负责。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代建项目资金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代建管理中心必须设立代建项目资金专户,单独建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项目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投资计划,将资金拨入代建项目资金专户。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由项目使用单位及时足额拨入代建项目资金专户。
第二十四条 代建管理中心根据代建单位提出的付款计划和付款申请,按照工程进度、合同约定及评审结果等,直接拨付给代建单位、项目承建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单位。
第二十五条 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预(结、决)算、资金申请、账户管理、资金使用、财务报表等进行评审、审计和监督。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工程决算审核批准,在保证工程质量、工期的前提下,因代建单位加强项目管理形成建设项目竣工结余资金的,可以按照节余资金10—30%的比例对代建单位进行奖励,具体比例由《代建合同》约定,但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开支计入建设成本。其他节余资金缴回县财政或者按投资比例退回项目使用单位。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按合同约定从代建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中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的,相应扣减代建管理费;扣减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自有资金支付。
第二十八条 代建管理中心、项目使用单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国家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代建单位、受政府部门委托对项目进行招标代理(咨询及评审)的中介机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商等项目参建单位,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或存在相互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降低工程质量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月31日。